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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两个股权激励方案对比

  新三板企业挂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实施股权激励有些企业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不需要,实施方案有什么不同?


  下面我们以案例对比方式进行分析。


  案例1: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评估获得股权的方式是低价股权转让,具体要点如下:


  1、低价转让构成股份支付


  2014 年 5 月该公司主要股东黄治家和刘健分别以 1 元价格转让部分股权至同聚咨询(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激励。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2009 年 2 月 17 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 1 期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构成股份支付的财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针对企业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该公司2015 年 6 月增资时 100%股权估值为 1.5 亿元计算,上述股东以1元转让的股权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079.89 万元,应调减对应会计年度的利润。


  同时,员工获得了股权激励,实际获得收益1,079.89 万元,涉及股权激励的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正确的,但以低价转移股份,触发需要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降低了企业会计利润,员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付出的代价很高。


  案例2 广州图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也是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但持股平台获得股权的方式不同,这家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就不涉及股份支付,他们是这么做的:


  1、注册员工持股合伙企业


  2016年4月28日该公司在拉萨设立西藏图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引进公司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2、以增资方式转移股份


  2016年7月17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增资方案如下:西藏图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企业增资,增资价格为1.93元/股,增资价格以2016年5月31日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由股东协商确定。


  由于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增资,员工持股平台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不涉及触发股权支付,企业不需要确认员工股权激励的成本,也不涉及降低利润,员工在实施股权激励环节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同样是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一家公司涉及股份支付,员工要缴纳个税,一家公司不涉及股份支付,员工不需要缴纳个税。区别就在于:股权激励平台获得股权是否获得了原有股东、企业的额外让利。


  其实,只要做好事先安排,员工股权激励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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