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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奖励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2016年国庆大假,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总裁尚小二在该公司成立30周年庆典大会隆重宣布,2016年9月30日,对该公司2015-2016财年最优秀的经销商张三给予现金奖励20万元。请问吉祥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二、实务分析

 

  纳税人发现金奖励,在实务中,一般存在三种税务处理情况,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按“偶然所得”税目适用20%扣缴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三条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十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吉祥公司根据以上规定,发现金奖励时,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实际发奖金16万元(=20-4)。

 

  (二)全额发奖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未扣缴个税,全额支付张三奖金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纳税人对外支付未履行税款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除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也应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如果吉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除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也应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法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因此, 如果吉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除存在补扣税款4万元的税收风险外,还存在被处以少缴税款4万元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吉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但自行承担张三应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若吉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但自行承担张三应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代张三承担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在有关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为张三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4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吉祥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总结:根据前文所述,吉祥公司依法按“偶然所得”税目适用20%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最小。因此,慎重说明: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税收成本最小,最好的税收筹划就是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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