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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常见误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应避免以下六个误区。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划分的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的个体工商户。其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它的标准则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此可见,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划分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仅在判定指标上,而且在判定指标的数值上也不尽相同。 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也包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个首要条件。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所以,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目前,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定标准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该目录第二部分列举了农林业、钢铁、黄金、建材等十七大类223种产品为国家限制类行业、产品。

  误区三:年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超过标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有人认为,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从业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不正确的。

  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标准,是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说,即使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只要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没有超过规定数值,仍然还是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五: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3个判定指标,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作者:顾学锋 易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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