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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咋缴个税咋分期纳税?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的有关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上述两个文件的核心精神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纳税。

  文件颁布后,出现了一些异议:

  一是有人认为该文件有秋后算账的嫌疑。过去一些中介机构为个人投资进行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高价入账,获得较高的摊销或折旧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而财税〔2015〕41号文的发布导致这些筹划方案顿显尴尬。二是认为该文件的颁布会抑制民间投资的热情。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税时,正处于初始投资环节,如果将来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甚至资不抵债而倒闭,已缴的个税肯定不会给予退税。

  对第一个异议,财产转让所得历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曾有如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2011年1月4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里,已列名国税函〔2005〕319号文被全文废止。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中,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属于应税行为。所以,财税〔2015〕41号文并不是突兀的凭空而降,一些筹划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还是因为对有关文件掌握的不够全面所致。

  对于第二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人经评估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将转让收入再用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完成后,个人转让原属于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人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原值,则无需缴税。

  不少投资人对如何进行分期纳税既感兴趣,又了解得不够清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2015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的,在4月30日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之后仍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应尽快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案例一:

  A先生2005年购置某写字楼内一套办公用房,原值190万元。在2013年8月计划将该套办公用房投资入股B公司(根据总局2011年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环节取得的所得即应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评估,即期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评估费为10万元。换取B公司5%的股权。A先生此次投资行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支付的合理税费=500-190-10=300(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00×20%=60(万元)

  A先生由于房产未实际变现,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足额缴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及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的要求。A先生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并递交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A先生的应税行为发生在2013年,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第六条,A先生缴税的剩余期限为自办理申报和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年度起的2015、2016和2017年这3年,A先生可在剩余期限内的三年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A先生在规定时间前已完成申报和备案,不需要为该应税行为缴付滞纳金和接受处罚。

  A先生201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剩余缴税年限=60/3=20万元。

  案例二:

  假设A先生在2016年3月8日转让了因为2013年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获取的B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20万元(假设转让价大于或等于相应份额的B公司净资产,其他税费发生20万元)。由于A先生在2015年以房产未实际变现,无缴税资金为理由,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在2015年实际缴税20万元,剩余未缴税款为40万元。

  A先生股权转让的价格为620万元,大于剩余应缴纳税款40万元,A先生无缴税资金的理由已不成立。则A先生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剩余税款,同时还必须就转让股权所得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

  应结清剩余税款=应缴纳税款-已缴纳税款=60-20=40(万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股权转让价格-股权原值-其他税费)╳税率=(620-500-20)╳20%=20(万元)

  案例三:

  假设A先生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0日,则A先生比照案例一的计算方法,制定在2015年-2019年间的剩余5个年度内的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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