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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进项税抵扣需要防范这些风险!

  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纳税人尤其关注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事项(以下简称进项税抵扣)这一热点问题,那么在税务实务中,纳税人需要防范哪些进项税抵扣风险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风险提示

  36号文件规定: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1、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属于 “交通运输服务”,不管是铁路,陆路,水路,航空,只要是载运旅客的服务,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纳税人常用的接受出租车服务,公交车服务,长途车服务,轮渡,客船,客机,火车客运,班车服务等,只要是载客行为,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提示,差旅费中的交通费,属于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中,出租人将标的物回租给承租人的利息部分属于贷款服务,承租人不能抵扣。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继续选择以前的政策执行的,承租人可以抵扣。

  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文件内容,似乎只限制支付给贷款方的上述费用不能抵扣,如果支付给贷款方之外的主体,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从文件来看,应该是可以的。

  36文件只限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纳税人向银行支付的账户管理费,购买票据费用,手续费等等其他的费用,从文件来看,不属于贷款服务,可以抵扣。

  3、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无论是用于业务交际、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或者是用在会议费或差旅费等,均不能抵扣。

  提示,将餐饮服务包含在会议费或差旅费中一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个要注意后续政策的规定。

  住宿费不属于餐饮服务,如果不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新增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允许抵扣风险提示

  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根据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6号文件规定,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2016年15号公告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抵后转规定风险提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购进货物,文件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即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需按照上述公式转出。实际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应是同样的情况,否则因部分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就将所有的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转出,明显是不合理的。

  四、非正常损失中不动产风险提示

  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示:对于不动产,只有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时,才需要转出,管理不善因素不是不动产的进项税转出的必要条件。

  五、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风险提示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应关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方式的变化。

  简易计税,只要是未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如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放弃减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旧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其他未明确的情况,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只能自行开具。

  银行服务,纳税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银行定期向纳税人开具发票。

  道路通行服务,每次通过时取得专用发票的可能性不大,可能会采取集中开具或ETC卡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

  类似的情况尚有不少,纳税人应保持对后续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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