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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营改增后代开发票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明确了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4月25日前完成代开发票等相关培训工作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4月25日前,国税局负责完成同级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及相关政策培训工作。

 

  代开发票流程分为六步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1 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2 税控专用设备发行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比照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国税局为同级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3 发票提供

  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4 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5 开票数据传输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网络实时或定期将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传输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6 发票再次领取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需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抄报税后,国税局通过系统验旧缴销,再次提供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这样填写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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