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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日起,公司付给自然人七类服务费要代扣增值税

一、政策原文信息


政策名称《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9月3日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官方来源链接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6/9/3/art_5869_7906.html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相关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

二、政策出台背景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对特定应税交易实行代扣代缴。为落实该制度,第28号公告制定管理办法,把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时的增值税源泉扣缴义务落到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解决自然人分散申报、税源流失的问题,同时提升征管效率。

三、核心要点

1.扣缴范围: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2.扣缴义务人: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3.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资料。

4.起征点规则: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支付价款时代扣;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

5.同步扣缴附加税费: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6.申报解缴: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7.衔接与例外: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相关交易、由平台企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由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

四、实务解读

这是一条“改变企业操作流程”的规定,而不是改变税负的规定。过去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咨询费、设计费、讲课费,通常要求对方去代开发票,发票与税款由自然人处理;11月1日以后,只要属于七类服务,付款方就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环节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下来。财务流程要增加“支付前判断是否属于七类服务—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计算应扣缴税额—代扣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四个动作。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具体范围按第9号公告执行,这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建议企业在11月1日前完成一次付款场景盘点:把一年内所有对自然人的付款按“是否属于七类服务”分类,编制一张判定表(付款事项—是否属于七类—税率或征收率—是否达起征点—扣缴与否),让业务人员能直接对照使用,避免依赖个人经验判断。

“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是一条重要的减负安排,但需要证据支撑。企业应要求自然人在支付前提供已缴税证明或已代开发票信息;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扣缴义务未履行的责任仍在付款方。留痕方式包括:对方提供完税凭证扫描件、发票代开记录,或双方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附加税费同步扣缴容易被漏。增值税代扣的同时要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基数与增值税联动。建议在付款系统里做一次联动改造,把附加税费与增值税合并为一个“应扣缴税费合计”字段,防止只扣增值税、漏扣附加。

要特别提示平台代办申报的例外情形。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相关交易,且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企业若通过合规平台采购自然人服务,可能无需自行扣缴;但若绕开平台直接与自然人签约付款,则回到第28号公告的扣缴义务。采购渠道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成本。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11月1日前完成付款场景盘点与判定表编制,明确哪些付款事项属于七类服务。(2)改造付款审批流:在“合同审批—付款申请—付款执行”环节嵌入代扣判断与计算节点,付款申请单增设“本次应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字段。(3)建立已缴税证明的索取与归档规范,作为免于代扣的唯一依据。(4)改造ERP或付款系统,实现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的联动计算与月度汇总,确保次月15日内完成扣缴申报。(5)开展采购与业务人员专项培训,重点讲清“七类服务”的范围与起征点规则。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自然人向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咨询、教育等七类服务的,自2026年11月1日起,税款由对方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无需另行前往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已自行缴税的,应主动向付款单位提供完税证明,避免重复扣缴。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被扣缴的应税交易无需再次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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