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按 5%计算抵扣。
具体抵扣办法参考以下文件,对号入座: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 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 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 税额。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 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 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 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 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 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 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 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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