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题目背景: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税额 2.6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 1 万元、增值税税额 0.09 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尚未收到。我想写出这个题目中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但是代垫运费里产生的增值税0.09万元不太确定应该归纳在哪个科目上,我心想本着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这笔增值税的对象本质上应该算是乙公司的,那么甲公司似乎应把1万的运费以及产生的0.09万元一同视为代垫的费用,直接计入应收账款对应的银行存款贷方。
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 23.6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
应交增值税 2.6万
银行存款 1.09万(0.09放这里)
乙公司:
借:原材料 20万
材料采购 1万
应交增值税(进项) 2.69万(0.09放这里)
贷:银行存款 23.69万 这样是否正确?
回复:
整体正确,细节需要调整,0.09万究竟如何处理,要看发票是开给谁的。
1、甲公司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 22.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
应交增值税 2.6万
支付代垫运费:看情形发票是开给乙公司的,最终承担运费的是乙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1.09万(0.09万在这里)
贷:银行存款1.09万
收到乙公司支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3.69
贷:应收账款 22.6
其他应收款 1.09
2、乙公司账务处理
采购商品
借:原材料 21万(1万元运费属于材料成本,是价外费用,记在这里)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69万(0.09元在这里
贷:应付账款23.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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