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会因为信用证类型不同而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基本环节一般都是: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和赎单等。
1. 建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
明确买方开证或到证的时间,信用证种类,到期日及到期地点和交单期。如有必要,还可以明确收益行,受益人和信用证金额,也可指定通知行。
2. 申请开证
买方在申请开证前应该落实应付外汇额度,进口许可证等,银行一般可能要求审核贸易合同,首次在银行开信用证,银行会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允许经营进出口业务等批文,还被要求办理保证金账户。
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开证行在接受买家的开证申请时,按照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关货物种类以及所包含的单据是否能够控制物权,要求买方提供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百或是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即开证押金(margin)。保证金不算利息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存款账户。对于资信很好,业务前景好的申请人,银行可以按审贷的原则为其核准一个授信额度(credit line),在授信额度内开证可以不收取押金。另外,开信用证,申请人需要交纳有关银行费用。
3. 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要保证开立的信用证里的条款,通常开证行先将一份副本交申请人确认,之后再按申请书要求发给在出口地的通知行。
4. 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往来行,如果通知行不是开证行的往来行,这时信用证一般需要先发给在出口地和开证行以及指定行分别都有往来关系的银行,这叫第一通知行,由他鉴别信用证真伪后转递给指定通知行,该指定通知行叫做是---第二通知行。
5. 审证和装运
如受益人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不能接受的与合同不相符的条款或是要求,应立即联系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信用证修改必须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信用证是否修改必须以修改通知书为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后,他必须要按照信用证或是修改书的规定装运,制定和交单。
6. 寄单
寄单应按照信用证要求的邮寄方式和批数,寄给开证行指定的部门。第一批寄出的单据通常至少应该包含所有单据的一份正本,如果某单据仅需提交副本,则该单据的那一份副本也应该在第一批寄出,以便开证行及时审单。如果信用证指定了寄件方式,寄单银行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来寄单。
7. 申请人付款赎单
如单据无误,申请人必须付清货款以及有关费用,以赎单。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证下的契约关系至此终止。如确属受益人交单不符且事先没做过放弃不符点的承诺,申请人可拒付。
8. 提货
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货到以后可以通过正本运输单据办理提货手续。如涉及的是“背书”提单之类的物权单据,并且信用证要求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在装运后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受益人按此寄来的单据,即可在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前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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