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1)对象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二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三是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四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