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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免税开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单笔放弃免税开专票了:2026年第4号公告明确按次起征点提至1000元与六类自然人按月10万元判定

【类型】征管操作类 【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向自然人付款的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内从业人员、资源回收企业、保险企业、财务与办税人员

一句话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就单笔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放弃优惠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的限制;按次纳税起征点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原为500元),4号公告明确其判定规则与申报路径;出租不动产等六类情形改按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不得拆分。

本文看点

1.放弃优惠可按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或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其余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2.起征点两档: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日)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按日适用。

3.六类情形“打包”按月:出租不动产、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保险代理人提供代理服务等六类情形,以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标准。

一、政策原文信息

项目内容
政策名称《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官方来源链接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zzb/zcwj/202602/t479286.html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上位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为落实该条款并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0号公告)衔接,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细化操作要求。

三、核心要点

1.放弃免税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放弃减税开专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次起征点提高:标准由10号公告规定,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

4.六类情形适用按月标准: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出租不动产;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保险代理人提供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打包”规则:上述情形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标准,不得分拆适用按次标准,也不得适用季度30万元标准。

6.按次纳税的申报路径: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在代开时征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其余本年度未缴部分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申报纳税。

四、实务解读

最实用的一条是“按笔放弃”。过去为开专票往往被迫整体放弃一段时期的优惠;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之外,本公告据此允许逐笔选择。举例: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销售额7万元(一笔20,000元的货物销售、一笔50,000元的服务收入),未达月10万元起征点,两笔客户均要求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分别就两笔放弃免税开票,互不影响;按适用征收率计税,若适用1%征收率,两笔税额分别为198.02元和495.05元。放弃减税后按何种征收率开票,公告未细化,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六类情形“打包”按月,是自然人最容易踩的坑。税务总局解读给出的例子很直观:自然人甲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分摊至1月为1万元,当月另有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元,1月免征增值税。到了3月,甲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平台代办申报,另有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加上分摊至3月的租金1万元,合计10.05万元,达到起征点,应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分拆适用不同标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债券利息要按月分摊确定月销售额,而非按收款月份一次计入。

按次起征点提高覆盖面最广,要注意“按日适用”: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合并后适用1000元标准,而不是逐笔判断。申报路径也在为自然人减负:代开发票的“代开即申报”,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即申报”,两种方式都没涉及的才适用兜底。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建立“按笔选择”机制:开票环节设置“是否放弃免税/减税”选项,逐笔记录,避免为开一张专票放弃整期优惠。(2)核对申报口径:放弃免税或减税的销售额应与申报表栏次一致。(3)向自然人付款的单位:识别付款场景是否属于六类代办申报情形,不属于的按每次(日)1000元标准判断。(4)平台企业、资源回收企业、保险企业:按规定履行代办申报义务,并建立代办申报台账。(5)对开票与销售岗位培训,讲清“单笔放弃不影响其他交易”的规则。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1)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500元提高到1000元,小额偶发交易的免税范围扩大。(2)出租不动产、平台取得服务收入等六类情形,改按当月全部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标准,不得拆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利息按月分摊。(3)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在代开时征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均视为已办理申报;其余本年度未缴部分,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4)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1000元标准。

七、常见问答(FAQ)

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专票后,是不是三十六个月内都不能再享受免税了?

答:不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放弃优惠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规定,明确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其他交易继续享受优惠,单笔放弃不影响后续期间。

问: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了全年租金,怎么判断要不要缴税?

答: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与当月发生的所有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得将租金单独拆分适用按次1000元标准,也不得适用季度30万元标准。

问:自然人取得收入,需要自己去申报吗?

答:多数情况不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代开时征收即视为申报;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申报。除此之外本年度未缴部分,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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