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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始征个税

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始征个税:20%税率,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类型】涉外税收类 【适用对象】外商投资企业财务负责人与办税人员、有外籍股东的企业、在华外籍个人股东、涉外税务顾问

一句话结论

2026年9月1日起,执行了三十二年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息红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本文看点

1.免税条款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税率与计税方式: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以每次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并入综合所得、不减除费用。

3.扣缴与自行缴纳的衔接:企业代扣代缴的,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未扣缴的,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一、政策原文信息

项目内容
政策名称《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官方来源链接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zzb/zcwj/202609/t481448.html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二、政策出台背景

1994年,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安排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进,外资进入我国更关注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与产业配套,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已不合时宜。同时,实务中出现了部分企业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转移资产以套享免税优惠的情形。从公开报道看,专家认为该项调整有利于税制公平,也能防范转换企业性质套利。

三、核心要点

1.征税范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税目与税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3.扣缴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支付所得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4.申报期限: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5.未扣缴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执行日期与废止条款: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四、实务解读

这是一次“取消免税”,不是开征新税种。个人所得税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本就规定20%的比例税率,1994年的文件只是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这一块免掉了。现在把这项例外移除,回到一般规则。企业要做的只是把“免税处理”改回“应税处理”。

计税方式也简单:以每次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20%税率,不减除任何费用,也不并入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红利50,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股东实际到账40,000元;若一笔分红为20,000元,应扣缴4,000元,实际到账16,000元。若企业与股东约定的是“税后净额”或“包税”条款,须重新换算税前金额,否则税负由企业承担。

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关键,是“支付所得”这个时点,而不是利润分配决议作出的日期,也不是分配的利润属于哪一年度。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且未设置过渡条款。对9月1日前已决议未支付、9月1日后支付的项目,企业应逐笔确认扣缴义务发生时点,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

代扣代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企业未扣缴的,税款追缴对象转向外籍个人——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期限缴纳。但企业不能因此免除自身责任:应扣未扣的,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务上建议把扣缴节点前置:在利润分配决议后、实际支付前完成税额计算与内部审批,付款申请单增设扣缴税额字段。

公告未对税收协定待遇作出专门规定。外籍个人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如设有股息优惠税率条款,其适用与办理手续公告正文未涉及,建议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此外,公告未就“外籍个人”的具体界定作出细化,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流程改造:在利润分配至支付的审批链条中嵌入代扣代缴节点,支付前完成税额计算。(2)股东分类管理:区分境内与外籍股东、个人与机构股东,逐户建档,避免沿用旧处理方式。(3)时点台账:按实际支付月份建立股息红利支付台账,据以确定次月15日申报期限,防止逾期。(4)历史决议清理:对9月1日前已决议未支付、9月1日后支付的项目逐笔确认扣缴义务发生时点,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5)股东沟通:提前向境外股东说明政策变化、扣缴方式与净额到账金额,必要时修订分红或包税条款。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1)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为税后净额,一般无需自行申报缴纳。(2)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通知期限缴纳。(3)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可就协定条款适用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4)已扣缴税款可按规定申请取得完税凭证;若该个人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可用于向居民国申报时的境外税收抵免。

七、常见问答(FAQ)

问:这项政策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还是从2026年度的利润分配开始适用?

答: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扣缴义务发生在支付所得时。判断标准是“何时支付”,不是“分配哪一年度的利润”。2026年9月1日以后支付的股息红利,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

问:分配的是2025年度甚至更早年度的利润,也要扣税吗?

答:公告未设置过渡条款,以支付所得的时点作为判断依据。9月1日以后支付的,无论分配的是哪一年度的利润,原则上均应代扣代缴,具体口径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留存书面依据。

问:企业没有代扣,税款由谁承担?

答:扣缴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未扣缴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按期限缴纳。企业对应扣未扣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股东自行申报为由免除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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