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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落地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落地:装入财产、存续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要按年申报

【类型】高净值反避税类 【适用对象】持有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与家族、有境外架构的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跨境税务顾问

一句话结论

“不分配就不用交税”的离岸信托时代结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纳税时点不再是“是否分配”,而是“收益是否产生”——以累积不分配、递延纳税为基础的旧架构,必须重新测算。

本文看点

1.装入即应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2.存续期穿透: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申报窗口为装入次年及存续期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3.成本口径从紧: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政策原文信息


政策名称《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7月24日发布并施行
官方来源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338/content.html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两公告同步发布,实体规则与征管事项配套,适用于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政策出台背景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未对离岸信托作出专门规定,高净值人群通过离岸架构持有与传承财产存在征管空白。随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等机制成熟,税务机关具备识别与核实能力。两公告的出台,把离岸信托的所得税处理纳入规范框架。

三、核心要点

1.离岸信托定义: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它法律安排;受监管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2.装入即应税: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

3.存续期穿透: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

4.不得扣除与不得抵减:信托设立、存续中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申报期限: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收益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收益申报。非居民个人在装入次月15日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申报。

6.报送资料: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附报纳税明细表、年度报告表及信托财务报表等;首次申报还需附报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

四、实务解读

最需要理解的是“穿透征税”的立法逻辑:不再以“是否分配”作为纳税时点,而是以信托存续期间收益的产生为时点,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这与许多离岸信托“累积不分配、递延纳税”的设计初衷直接冲突,也意味着过往以“不分配即不纳税”为基础的架构需要重新评估。

应税时点有两段:一是“装入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市场价值减原值与合理费用;二是“存续期”,收益按年计税。装入时的申报期限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窗口重合,实务上容易出现申报遗漏,建议把该节点写入高净值客户的年度税务日历。

费用不得扣除的规定相当严格。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一概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且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也不得结转。这意味着税收成本更接近“按毛收益计税”,架构的经济性测算必须把这部分成本显性化。

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有清晰的层级:以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既无生产经营企业也无相关境内财产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保持连续性。

征管渠道上有一个现实提醒:税务部门将同步升级系统功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渠道后续提供,现阶段纳税人可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需要首次申报的客户,建议提前预约办税服务厅并备齐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与组织架构信息,避免因资料不齐往返。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有境外架构的民营企业:由实际控制人牵头,会同财务与外部税务顾问,梳理是否存在“装入离岸信托”的安排,判断是否触发装入时与存续期申报义务。(2)集团财务应把离岸信托相关资产、收益、分配数据纳入年度合并信息台账,便于按规定填报明细表与年度报告表。(3)上市或拟上市公司:关注实际控制人境外信托安排对股权清晰性、信息披露与税务合规的影响,必要时在申报前完成架构复核。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持有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需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信托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收益申报,不论是否实际分配。受益人中有居民个人的,取得分配所得的居民个人也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首次申报须报送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与组织架构信息等资料。

七、常见问答(FAQ)

问:信托没有分配收益,也要交个税吗?

答:要。公告明确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申报。

问:信托的管理费、律师费能抵税吗?

答:不能。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不得相互抵减,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问:我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哪一个?

答: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两者都没有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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