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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解读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 · 新旧变化 · 会计处理 · 实操

政策基础: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1〕108号 的固化与细化

一、政策定位与生效

全称《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它专门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机制上延续"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次年清算申报、多退少补"。发文日与施行日同为2026-08-28(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无过渡期豁免,但区分了"实施后新登记"与"实施前已登记未申报"两类存量情形。

二、新旧变化核心对照

事项旧口径(167/108号时代)26号公告新口径实务影响
限售股范围167号第二条列举的限售股新增:解禁日后孳生、且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送转股成本处理更明确
送转缩股成本108号原则性规定明确中登按送转缩股比例调整成本原值成本自动调整,减少争议
成本原值申报初始登记申报+中介鉴证报告重申并固化该义务(第二条)未申报→全额预扣
未申报成本原值(新登记)按转让收入全额×20%预扣维持:全额预扣,再清算多退少补不变,偏紧
未申报成本原值(存量)一般也按全额预扣新增: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预扣实质性利好,省税/减占款
清算申报次年6月30日前、多退少补重申保留(第三条)延续
新三板/北交所原未清晰纳入明确原始股依本公告执行,转板适用15%核定扩围
废止清单—无附件废止,仅第六条衔接不废旧文,只纠不一致

一句话看变化:本次主要是"固化+细化+扩围+给存量让利"。真正的新利好有两条——①解禁后送转股纳入限售股并按比例调成本;②对"实施前已登记却没申报成本原值"的存量限售股,允许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预扣,而非一律按全额征税。

三、关键计算示例(同一笔转让的三种预扣情形)

设个人股东持有限售股,转让收入5000万元,实际成本原值1000万元:

情形预扣预缴计算预扣税额清算后(凭实际成本)
已申报成本原值(5000-1000)×20%800万无需补退
新登记未申报(全额)5000×20%1000万退200万
存量未申报(15%核定)(5000-5000×15%)×20%850万退50万

结论:申报成本原值最划算;存量未申报用15%核定也比"全额预扣"少占款150万(1000→850),但最终都按实际成本清算、多退少补,凭证必须留好。

四、会计处理

本公告规范的是"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个税,税款由证券机构代扣、个人清算,通常不直接进入上市公司账簿。但两类主体要分别做账:

1)上市公司(初始登记环节的义务主体)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会计所/税务所鉴证报告费)

 贷:银行存款

# 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由股东提供、公司代为申报,

# 公司本身不确认该笔个税,仅履行申报协助义务

2)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

借:银行存款(转让净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代扣)

 贷: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实际成本原值)

     投资收益(转让所得)

# 认证:个人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20%,

# 成本原值凭资料扣,或适用15%核定(存量未申报)

3)企业(非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在本公告范围

企业转让限售股按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25%,符合条件可享9折等优惠),与本公告的个人所得税是两套规则,做架构和测算时切勿混用。

五、实操需要注意的地方(落地动作清单)

落到操作层,关键是把"成本原值资料"和"清算申报"变成可执行的节点,而不是等减持时被动按全额缴税。

5.1 上市公司:把"成本原值申报+鉴证"设为初始登记刚性节点

· 在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必须同步提交个人限售股股东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会计所/税务所鉴证报告,否则股东未来转让时按全额20%预扣,多缴且资金被占。

· 董秘办/证券部应建台账: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成本原值、鉴证报告编号、登记日期,作为后续减持税务筹划的底稿。

5.2 个人股东:凭证"早留、留全"

场景必须留存/动作错失后果
有实际成本凭证保管增资/受让协议、付款流水、完税证明无凭证→只能适用15%核定或全额
存量未申报(15%核定)仍可保留实际成本凭证,清算时多退扔掉凭证→丧失退税
解禁后送转股核对中登按送转缩股比例调整后的成本不核对→成本被错算
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清算申报逾期/资料不齐→丧失退税

5.3 清算申报三动作

· 算:实际转让收入-实际成本原值=应纳税所得额,×20%。

· 比: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比较,多则补、少且申请则退。

· 报:次年6月3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办理清算申报。

5.4 高管/大股东减持规划(顾问最常遇)

· 20%个税是硬成本,做减持计划、质押融资、家族信托/有限合伙架构前要算进去;别把"到手价"误当"转让价"。

· 拟转板企业(新三板→北交所):进入北交所前办好成本原值申报,否则只能适用15%核定预扣。

· 与企业所得税区分:企业主体转让限售股走企税,个人走本公告,混用会算错税负。

六、实务高频风险

1、上市公司初始登记漏报成本原值+鉴证报告:股东转让直接按全额20%预扣,多缴税、资金被占,事后只能靠清算慢慢退。

2、用了15%核定就扔掉实际成本凭证:核定只用于"预扣",最终按实际成本清算多退少补,凭证没了就退不回来。

3、错过次年6月30日清算节点:逾期或资料不齐,多缴的税可能退不回。

4、把"个人限售股"和"企业限售股"混为一谈:两者税种、税率、扣缴方完全不同,架构测算先分主体。

5、忽视解禁后送转股的成本调整:中登按比例调成本,股东不核对就可能被按错误成本计税。

6、高管减持不做税筹前置:20%个税直接吃掉近两成转让所得,质押、信托、分散减持时点都要先算税。

七、一句话结论

26号公告把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的"20%税率+证券机构预扣+次年清算"机制固化下来,真正的利好是两条:解禁后送转股纳入限售股并按比例调成本;存量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预扣(而非一律全额)。落到操作只有一件事——上市公司在初始登记时把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报齐,个人股东把凭证留全、次年6月30日前清算,税就能省、款就不占。

附:预扣情形速查表

登记/申报情形预扣口径后续
实施后登记+已申报成本原值按(收入-成本)×20%清算基本无补退
实施后登记+未申报按收入全额×20%清算退差额
实施前登记+未申报(存量)按收入×(1-15%)×20%清算多退少补
新三板/北交所原始股(存量)按收入×(1-15%)×20%清算多退少补

注:以上均为预扣口径,最终一律以实际成本原值清算、多退少补;企业转让限售股不适用本公告、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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