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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解读

一句话结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混合用途时的进项税额处理规则: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扣减。

本文看点

1. 500万元门槛:混合用途资产可否全额抵扣的分水岭,决定企业是"一次抵扣"还是"逐年调整"。

2. 两套净值口径:超500万元资产按平均法算净值,而非会计折旧摊销余额,是最易算错之处。

3. 20/10/5年调整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并不相同,且存在起算、停算、届满后再改造等配套机制。

一、政策原文信息

项目内容
政策名称《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附件发布)
发文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发布/施行日期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于2026年7月发布
官方来源链接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602/t479294.html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30482163c84dc1a2edd6ee7ef1f07e
时效核验结论现行有效。上位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基本规则,并明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在此之前,净值口径、起算时点、调整公式与申报时点等操作层面缺少统一规范。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定本办法(四章24条),并配套40问即问即答。

三、核心要点

1. 范围与取得方式:长期资产即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配套设施。取得方式包括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2. 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500万元门槛与两套净值口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可全额抵扣(第十条);超过500万元且属第九条两类情形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逐年调整。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此处有两套口径:第九条规定的资产须按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净值,不得按会计折旧摊销后的余额计算(第十三条);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才以会计折旧摊销后的余额作为净值(第十二条)。

4. 调整年限与配套机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年限从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起算。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停止计算,恢复后继续执行;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的,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属申报期一次性调整;年限届满后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

5. 日常管理义务:长期资产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追溯计算对应进项税额,并将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申报。纳税人应设置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500万元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抵扣情况。

四、实务解读

(一)500万元门槛的判断与年限起算月。需同时看取得时点与资本化改造: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会计制度开始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相关资产核算、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均属逐年调整范围。举例:某公司2026年4月取得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自2026年5月起计提折旧,属第九条第一项资产,调整年限自2026年5月起算,截至2026年12月底"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为8个月——月份数从首次计提折旧当月起算,而非自取得当月起算。

(二)用途改变当月的转出与转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在用途改变当月按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原本专用于五类项目、之后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或混合用途的,同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举例:某公司2026年1月取得设备,专用发票列明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年8月改为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截至8月期初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该设备原值低于500万元,属第九条以外资产,净值=200-10=190万元,净值率=190÷200×100%=9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95%=24.7万元,应在9月办理8月所属期申报时填入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三)逐年调整的四步计算与申报时点。适用第九条情形的按四步调整:先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再按计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折旧摊销额占比算出两类项目金额;进而以基数扣除两类金额后的余额乘以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三类收入占比,算出三类项目金额;两者相加即当年五类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扣减。折旧摊销额与各类收入均按单项资产、按月度数据计算,与按季申报纳税人无异。举例:某公司2025年11月取得大楼,原值300万元、进项税额27万元已抵扣,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2026年5月完成资本化改造,支出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36万元,改造后原值600万元且用途未变。该大楼属第九条第二项资产,需纳入分期调整的仅是改造支出对应的36万元,取得时的27万元按第十条、第十二条单独处理。

(四)追溯计算与台账准备。实践中较多企业先计提折旧或摊销、之后才取得扣税凭证。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此情形应追溯计算进项税额并随同当年五类项目金额一并申报,不能以未取得凭证为由不予调整。举例:某企业2026年3月建成楼房作职工食堂,取得进项税额36万元未勾选抵扣,2029年4月改为行政办公用房,截至当月期初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36×(436-60)÷436≈31.0万元。电子税务局已提供"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模块,可自愿选择使用。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建立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台账:持有原值超500万元单项长期资产的纳税人应逐项记录取得、使用、处置与抵扣情况。(2)在500万元门槛上作出决策: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直接决定混合用途时是全额抵扣还是逐年调整,对后续可能转为混合用途的设备、房屋可提前测算税负。(3)严格区分两套净值口径:第九条规定的超500万元资产按平均法算净值,不得沿用会计折旧摊销余额;混用将直接导致转出金额错误。(4)按月归集三类收入与折旧摊销数据:逐年调整需按月计算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占比,及计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折旧摊销额占比。(5)落实次年1月申报义务:当年应调整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扣减,需提前整理数据,避免漏报。(6)处置资产前先测算调整金额:整体与部分处置均须按第七条、第八条调整;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的资产,剩余待调整进项税额须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执行。

六、其他相关主体提示

(1)小规模纳税人:本办法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长期资产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核算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长期资产,其进项税额处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3)租赁方与资产出租方: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入的长期资产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取得的长期资产,其进项税额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处理;涉及房产出租的混合用途,适用不动产20年调整年限。(4)个人:本办法不适用于个人纳税人。个人涉及的房产出租等涉税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常见问答(FAQ)

问:我们公司2023年5月取得一栋楼房(原值600万元,进项税额54万元已勾选抵扣),部分对外出租、部分用于职工食堂,2026年1月1日后未进行资本化改造,是否需要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该楼房取得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且未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不属第九条规定的两类长期资产,按第十条可全额抵扣。

问:500万元门槛是按单项资产判断,还是按同一类资产合计判断?

答:按单项长期资产判断。所称"单项长期资产"需结合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资产项目分别确定,同一类别下多台设备或多幢房屋应分别判断,不合并计算原值。

问:一项原值800万元的设备,调整年限5年已期满,之后改为混合用途,是否还需调整进项税额?

答:不需要。该设备5年调整年限自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当月起算,至2031年1月届满。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年限届满后再用于混合用途的,不再调整;但若届满后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该改造支出部分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年限自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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