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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